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中央畜產會置審議委員若干人,分別組成家畜、家禽及貿易三個審議委員
會,各以審議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審議委員及召集人,由董事長就相關畜牧團體、農企業界人士及專家、學
者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審議委員會為董事會之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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