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如有變更,除第一款應由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
業者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外,其餘各款應事先向驗證
機構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應辦理重新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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