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隔離檢疫物時,應檢附輸入同意文件,向植物檢疫
機關申報檢疫。
隔離檢疫物於國內運送時,應由植物檢疫機關派員押送或經加封後交由輸
入人或其代理人運送;運抵隔離圃場後,非經所在地植物檢疫機關核對無
誤,不得開啟、種植。
前項運送所需之交通工具及其相關費用,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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