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
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二:
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
二、試驗研究用地區位分析。
三、試驗研究類目與農業發展之關係。
四、試驗研究目標、實施策略、期程及整體規劃事項。
五、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
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
六、試驗研究效益及風險評估。
〔立法理由〕 一、為讓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撰寫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時有所依循,並揭示
耕地利用之整體規劃方向,讓主管機關能針對實質內容進行審認,故
有關該計畫應載明事項之細部內容,擬另以附件形式呈現,故第四款
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本準則第四條至第六條之修
正規定,一般申請案件皆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應備
文件,不允許申請人採行「承受之耕地有違反區域計畫法土地使用管
制規定者,應列明該耕地承受後適法使用之方式」方式例外處理;然
針對承受依法拍賣耕地,而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情
形者,應於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
故配合修正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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