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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前條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由該校院就現任教師中遴選三名至 九名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並得酌減其教學時數。 前項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置專任職員二名以上,列入該校院 編制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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