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由該校院就現任教師中遴選三名至
九名兼任農、漁業推廣教師,並得酌減其教學時數。
前項農、漁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中心得置專任職員二名以上,列入該校院
編制員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