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補償,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植物或植
物產品可能遭受有害生物感染或為害區域,估算區內相關之感受性植物、
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總數,再依評價委員會評定之價格
發給補償費。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十二條補償對象包含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
物或植物產品,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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