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農藥業者對樣品之檢驗或鑑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到主管機關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主管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如原樣品已無剩餘或已無法再加檢驗者,應以主管機關留存
  之樣品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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