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 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授權訂定法規之目的、內容及範圍較為明確,爰將第二項酌作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