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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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農藥管理法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
  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使授權訂定法規之目的、內容及範圍較為明確,爰將第二項酌作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