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置場所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當地國防、海岸巡防、警察 、港政、衛生、勞工及移民等相關機關成立會報,每半年會商下列事項; 必要時並得隨時會商: 一、大陸船員暫置所衍生之國防安全事項。 二、大陸船員之暫置管制、治安管理及進出港事項。 三、大陸船員之防疫事項。 四、大陸船員遭遇危難之人道救援事項。 五、大陸船員脫逃時,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及查緝事項。 六、其他必要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報,會商前項各款 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