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
    魚公會)會員。
二、漁船具有可填報每尾南方黑鮪量測資料及所採行海鳥忌避措施之電子
    漁獲回報系統,且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
三、取得下列主管機關當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西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印度洋大目
          鮪組或長鰭鮪組。
    (二)太平洋組:太平洋長鰭鮪組。
    (三)混獲組:太平洋長鰭鮪組、大西洋長鰭鮪組、印度洋大目鮪組
          或長鰭鮪組。
前項第一款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五條修正,酌修第一項第三款申請南方黑鮪作業資格要件,包
    括修正第一目,新增第二目,原第二目順移為第三目。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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