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經本辦法審核通過之基因轉殖種畜禽如非供食用者,應依使用目的,經
  有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應用於該特定用途,並不得作為食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