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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用牛隻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隔離檢疫期間,隔離檢疫場之駐場人員應每日記錄牛隻之健康狀態,如發 現牛隻有疫病徵兆時,應立即通報隔離檢疫場所在地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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