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有規定 , 
    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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