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71482469A號令修正 發布第7條之1;刪除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動物
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條之一及「植物防疫檢法」第六條之一授權訂定,
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發布施行,歷經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一百年九月十
五日及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三次修正。
為防範非洲豬瘟動物傳染病傳入我國,鼓勵全民參與防疫工作,對檢舉走
私進口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之豬隻及其產品者納入加倍獎勵範圍,另因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對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已有規定,配合刪除重
複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之一、第八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檢舉走私進口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之豬隻及其產品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
一項緝獲物價值五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以新臺幣三千元核計。
檢舉走私進口動物經檢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口蹄疫病毒、狂
犬病病毒或非洲豬瘟病毒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十倍計
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核計。
前四項檢舉人獎金之核給、領取,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
〔立法理由〕
一、為防範非洲豬瘟動物傳染病傳入我國,鼓勵全民參與防疫工作,對檢
    舉走私進口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之豬隻及其產品者納入加倍獎勵範圍及
    規範未達獎金之下限,爰增訂第  一  項及第二項。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修正明定前四項均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
    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五項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已有規定 , 
    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