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執勤犬之保險投保及核保需一定作業時間,爰就本
    次修正條文給予政府部門緩衝期予以因應,明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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