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執勤犬之保險投保及核保需一定作業時間,爰就本 次修正條文給予政府部門緩衝期予以因應,明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