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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指派或本法第十四條指定之調解委員,須由 第六條所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中指派或指定。 勞資爭議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選定之調解委員,不得為現任各級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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