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指派或本法第十四條指定之調解委員,須由
第六條所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中指派或指定。
勞資爭議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選定之調解委員,不得為現任各級勞工行
政主管機關之人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