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部核發聘僱許可文件時,應副知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當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該管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當地警察局、其他
  有關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申辦來華簽證時,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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