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用人機關(團體)得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應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用人機關(團體)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二、工作計畫變更,有減少進用人員之必要,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三、進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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