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為甄選訓練受託單位,主管機關得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審查
  ,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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