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稽核認證團體應將稽核認證之文件表單、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包括工作
底稿)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前項資料稽核認證團體應提供作為監督會或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鑑、考核
或監督之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