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經評選為優等及特優之事業,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頒發獎牌外,並以
  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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