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
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
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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