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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經營石油設施業者申請前條費用補助,以未設(購)置該設施之鄉(鎮、 市、區)為優先。 同一石油設施座落於同一設置地點,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時 ,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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