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經營石油設施業者申請前條費用補助,以未設(購)置該設施之鄉(鎮、
市、區)為優先。
同一石油設施座落於同一設置地點,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時
,以一次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