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發展及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之需求,邀請金融科技創新者
、投資人及金融機構舉辦媒合活動,以促成投資與策略合作機會。
〔立法理由〕
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者與創業投資事業、專業投資機構或金融機構等之投
資或合作機會,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視市場及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之需求,安
排業務或資金之媒合活動,以加速市場及產業之發展,惟主管機關並未涉
入其投資或合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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