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發展及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之需求,邀請金融科技創新者 、投資人及金融機構舉辦媒合活動,以促成投資與策略合作機會。
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者與創業投資事業、專業投資機構或金融機構等之投 資或合作機會,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視市場及金融科技創新創業之需求,安 排業務或資金之媒合活動,以加速市場及產業之發展,惟主管機關並未涉 入其投資或合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