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辦理匯款業務,應依下列規定,始得辦理:
一、隨匯款交易備置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並於法院、檢察
    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配合辦理。
二、應依第十一條規定,保存下列匯款人及受款人之必要資訊:
  (一)匯款人資訊應包括:匯款人姓名、扣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
        可供追蹤之交易碼)及下列各項資訊之一:
        1.身分證號、護照或居留證號。
        2.匯款人地址。
        3.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
  (二)受款人資訊應包括:受款人姓名、受款帳戶號碼(如無,則提供
        可供追蹤之交易碼)。
〔立法理由〕
本條參酌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另考量跨境匯款
創新實驗之特性,辦理匯出匯款業務,仍應逐筆確認匯款資訊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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