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
另由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指派現職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會務,並得視
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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