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得對經本會核准之現有營業員工達八人以上之國內分支機構,
  依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檢附抵換簡易型分行計畫,並應併當年度增設
  國內分支機構計畫提出申請。
  前項抵換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換之理由(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簡易型分行之營業計畫(含業務經營分析、目標市場及其他代收
      件業務之後勤作業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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