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管人或接管人應報請財政部核准終止監管或接管
  。
  一、受監管或接管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已恢復正常營運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監管或接管之目的者。
  財政部得視實際情況隨時終止監管或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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