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公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信託公司經許可增設或核准遷移分公司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
  內,向財政部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
  ,應廢止其許可或核准;經核准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
  ,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
  信託公司增設、遷移或裁撤之分公司,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
  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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