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所屬之事務所應符合下列規定外,
  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經驗:
  一、由三位以上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組成;其中執業之經歷達三年
      以上者,不得少於二人。
  二、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申請日前已執業一年以上者。
  三、查核助理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人。
  四、開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申請日前之最近二年內,未受相關法令
      之停止執業處分。
  五、具有共同之辦公處所。
  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不得擔任辦理查核
  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託查核資產證券化關係
  人應保持超然獨立,並出具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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