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上一年度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二點五以下且備抵呆帳占
逾期放款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以上,如有其他因社業務需要支給時,得於其
上一年度決算後稅後盈餘百分之五額度內自主運用,但最高以新臺幣三百
萬元為限。逾期放款比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或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未
達百分之一百者,其可運用之限額為上一年度決算後稅後盈餘百分之二點
五,但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其他因社業務需要之支給項目係指:理事監事三節節金、理事監
事輔導社業務專案津貼、理事監事出席會議誤餐費、理事監事參加社內舉
辦活動之工作津貼、選務人員及監選人員工作津貼、社員代表大會誤餐費
、社員代表研習會出席費及其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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