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務紛爭調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爭議事件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調處期日到場進行調處程序。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但調處委員認為
有成立調處之可能者,得另訂調處日期。
調處不成立者,調處程序當然終結,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向本會請
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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