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存款帳戶之持續監控措施如下:
一、銀行應定期(至少每○月)提醒客戶更新身分基本資料。
二、銀行應採一定方式不定期核對客戶身分,並注意其帳戶之交易情形。
三、下列情事,銀行應採一定方式重新核對客戶身分或採取加強審查措施
:
(一)客戶申請變更姓名、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
證領補換資料、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等之身分基本資料。
(二)客戶重新申請網路銀行、補換發金融卡或存摺等情形。
(三)帳戶發生異常交易之情形。
(四)非個人戶金流與交易對象顯與公司運營項目不符。
(五)有事實顯示客戶所提供之身分基本資料不實或錯誤。
(六)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或
資恐交易,或帳戶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
變動時。
(七)非個人戶或其負責人有負面新聞足以影響營運。
(八)開戶後短期內重新申辦網路銀行密碼、金融卡或異動寄卡地址
等服務。
(九)短期內辦理多組約定轉入帳號,或與其他警示帳戶約定相同轉
入帳號。
(十)使用網路銀行之IP位址,短期內在不同國別間跳動異常情形。
(十一)銀行間具共通性之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態樣。
(十二)其他認為應重新核對客戶身分之情形。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第二款修正客戶範圍定義,新增客戶開戶後異常態樣及對應措
施,爰修正第三款文字及同款第一目文字,新增第四目文字,原第四目及
第五目目次順移,新增同款第七目至第十一目文字,其餘目次順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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