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
    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實質受益
    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如是,應依
    第四條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二、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
    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三、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
    存。
四、本檢核機制應予測試,且依據測試結果確認是否仍能妥適反映風險並
    適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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