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所
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
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
二十。
前項股東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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