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測驗及格標準除共同科目與僅加考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成績
  須達七十分以上外;其餘專業科目證券商業務員二種試卷總成績須達一
  百四十分以上、高級業務員三種試卷總成績須達二百一十分以上。但其
  中有一種試卷成績低於五十分者,即屬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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