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
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該境外基金之
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
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但保本型基金已於其公
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保證之具體內容者,其保證本金安全部分,
不在此限。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
明會及促銷。
七、內容違反法令、境外基金相關機構授權契約、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
內容。
八、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宣傳廣告訴求。
九、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十一、內容載有不正確或與銷售文件內容不符或不雅之文字、美術稿或
圖案設計。
十二、開放式境外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十三、以銷售費或經理費收入為捐贈或與投資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
十四、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五、以獲利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六、有關免稅之說明,未載明或說明係何種對象、何種內容免稅。
十七、以基金信用評等等級為廣告或促銷內容(含已成立或金管會核准
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時,未以顯著方式註明該基金所獲得信
用評等之性質及未成立基金未註明該基金尚未成立。
十八、基金銷售文件或廣告文宣內容中,未揭示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
資人可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之內容文字。
十九、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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