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發行人違反本準則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
正者,本中心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
中心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違約金,惟
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伍萬
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
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
者,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或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處置。
發行人未依規定申報重大訊息,另依本中心「對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
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證券投資暨期貨信託事業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
理程序」第七條規定辦理。
發行人申報之資訊,由本中心相關資訊系統對外公布或提供主管機關查詢
,如有虛偽不實者,均由該發行人負責。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相關規範及本
中心增訂其受益憑證櫃檯買賣相關規定,爰修正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
發行人未依規定申報重大訊息所適用規定之規章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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