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自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契約交易應進行下列作業程序:
一、評估交易相對人從事結構型商品契約交易之適當性。
二、評估結構型商品契約之交易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
三、評估影響交易相對人報酬之市場或其他各種因素。
四、評估結構型商品契約成本之合理性與費用之透明度。
五、交易相關文件應描述商品特性及揭露其風險。
六、結構型商品契約之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與風險,避免使用可能
    誤導交易相對人之名稱。
槓桿交易商應就前項作業程序留存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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