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自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據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為提升槓桿交易商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品質,並確保交易相對人權益
,特訂定本自律規則。

本自律規則所稱之交易相對人,係指除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
理規則)第十四條所稱之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外之客戶。

槓桿交易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時,除確實遵循管理規
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
交易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及其相關規定外,並應落實對交易相
對人適格性之評估,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交易相對人之風險承受度等級、商
品之風險等級及業務人員專業資格要求等,以確保交易相對人之權益。

槓桿交易商與交易相對人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前,應訂定充分瞭解交
易相對人之評估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交易相對人基本資料之建置: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基本背景資料、從事
    行業與資產來源、及其他有關交易相對人信用之資料。
二、交易相對人交易能力之評估:槓桿交易商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時,除參
    考前款資料外,應綜合考量下列事項:
    (一)交易相對人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二)交易相對人之交易屬性及對風險之瞭解。
三、交易相對人評估資料之更新:槓桿交易商於更新交易相對人評估資料
    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槓桿交易商更新交易相對人資料,應注意交易相對人財務狀況
          之變動。
    (二)槓桿交易商重新評估交易相對人交易能力,應配合交易相對人
          資料之變動及其他有關佐證資料。
四、大額交易核准程序之訂定:槓桿交易商得自行依據經營策略,訂定一
    定金額以上之大額交易核准程序。

本自律規則所稱之一般客戶,指業務規則第七條之一般客戶。
槓桿交易商與一般客戶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應依下列原則辦理徵信
︰
一、槓桿交易商應建立對一般客戶徵信評估之內部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
    資力證明項目、資力額度評估與交易額度評估程序。
二、就一般客戶之資力證明審慎評估其資力額度及風險承擔能力後,核定
    其交易額度。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核定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者,應請一般客戶
          提出資力證明,且不得超過資力額度之三十倍。
    (二)對於未提供資力證明或經評估資力額度未超過一萬七千美元之
          一般客戶,應核定其不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
          。
槓桿交易商應每年對一般客戶辦理徵信,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已核定不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
二、槓桿交易商認定之靜止戶。
槓桿交易商對前項第二款未辦理徵信之一般客戶,應核定其不超過五十一
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
槓桿交易商得因一般客戶申請或基於專業及風險考量,知悉一般客戶資力
變動時,辦理徵信。
調整交易額度時,應完備徵信程序,並以適當方式通知一般客戶。
槓桿交易商應將一般客戶之申請紀錄、徵信評估、審核相關紀錄與通知紀
錄,連同所簽訂槓桿保證金契約文件留存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規則用語「一般客戶」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
    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規則第七條之一般客戶。
三、依照櫃買中心衍生性商品年交易量統計資料, 112年槓桿交易商連結
    股權、商品、匯率等差價契約名目本金交易量,占所有槓桿保證金契
    約比率超過 99%。外幣保證金及差價契約屬槓桿式契約,以保證金方
    式從事交易,其風險可能超過期初保證金,為健全槓桿交易商經營並
    適度管控一般客戶風險,於櫃買中心規範槓桿交易商之商品適合制度
    外,對於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一般客戶規定槓桿交易商應辦理
    強化徵信措施,訂定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槓桿交易商應建立對一般客
    戶徵信評估之內部作業程序,至少應包括資力證明項目、對一般客戶
    資力評估與交易額度評估程序。
四、參酌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五
    條第二款第(一)目,訂定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槓桿交易商應依據一
    般客戶之資力證明,審慎評估其資力額度及風險承擔能力後,核給交
    易額度。
五、槓桿交易商核予一般客戶之名目本金交易額度應有一定限額,參考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槓桿交易商辦理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應
    注意事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一般客戶從事國
    際主要六種貨幣兌之外幣保證金交易服務,名目本金與期初保證金之
    比率不超過三十倍,訂定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核給一般客
    戶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以不超過交易人資力額度三十倍為宜。
六、參酌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五
    條第二款第三目,訂定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對於未提供資力證
    明或經評估資力額度未超過一萬七千美元之一般客戶,槓桿交易商應
    核定其不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
七、參酌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五
    條第二款第五目,槓桿交易商應定期更新一般客戶徵信資料;但對核
    定不超過五十一萬美元名目本金之交易額度之一般客戶及靜止戶得免
    每年徵信,但基於風險管理考量,靜止戶於辦理徵信前,應限制其交
    易額度,訂定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八、參酌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五
    條第二款第五目前段有關客戶資力變動時辦理徵信之規定,訂定本條
    第五項。
九、參酌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五
    條第二款第六目後段,槓桿交易商核給一般客戶交易額度調整時,應
    以適當方式通知交易人,訂定本條第六項。
十、參酌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五
    條第二款第七目,槓桿交易商應將一般客戶之申請、徵信評估、審核
    與通知紀錄,連同所簽訂槓桿保證金契約文件留存備查,訂定本條第
    七項。

槓桿交易商向一般客戶提供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客戶槓桿保證金契約持倉部位名目本金總金額不得超過交易額度
    。
二、一般客戶同時持有單一契約買方部位及賣方部位者,得以買方與賣方
    部位名目本金相抵後之名目本金差額計入前款名目本金總金額。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管控客戶風險,一般客戶持有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未平倉部位,其名
    目本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槓桿交易商依據資力額度核予之交易額度,訂
    定本條第一款。
三、又實務上槓桿交易商提供之外幣保證金與差價契約交易服務,容許一
    般客戶就單一契約同時持有買方與賣方部位,其風險較僅持有買(賣
    )方部位之風險低,故容許以一般客戶之買方與賣方部位名目本金相
    抵後之名目本金差額計入名目本金總金額,訂定本條第二款。

槓桿交易商應依交易相對人風險承受度,提供適當風險等級之槓桿保證金
契約。
槓桿交易商評訂前項風險等級,應考量個別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之風險特
性、設計複雜度及期限等因素。

槓桿交易商應善盡風險預告之義務,充分提供槓桿保證金契約風險預告相
關說明予交易相對人,並不得有誤導交易相對人之情事。

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契約交易應進行下列作業程序:
一、評估交易相對人從事結構型商品契約交易之適當性。
二、評估結構型商品契約之交易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
三、評估影響交易相對人報酬之市場或其他各種因素。
四、評估結構型商品契約成本之合理性與費用之透明度。
五、交易相關文件應描述商品特性及揭露其風險。
六、結構型商品契約之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與風險,避免使用可能
    誤導交易相對人之名稱。
槓桿交易商應就前項作業程序留存書面記錄。

本公會於必要時,得請槓桿交易商於一定期間內,提供或提示所需相關資
料或作必要之說明,槓桿交易商不得拒絕。

槓桿交易商違反本自律規則之規定者,依本公會章程及會員自律公約之規
定辦理。

本自律規則經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
,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