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共同信託基金審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對於申請案件之審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會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序分案。
二、信託業所附申請文件有缺漏者,本會應於受理案件日起四個營業日內
    ,通知信託業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三、本會審查申請案件原則上應於前款信託業所附申請文件無缺漏之翌日
    起二十個營業日內完成。但經本會審查後,如有應補正之文件或說明
    ,本會應於收到信託業補正資料之翌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審查。
四、信託業所附申請文件與審查表所列事項或規定不合,或有違反法令情
    事,經本會審查人員認定應予退件者,本會應先通知申請之信託業限
    期補正或提出說明,屆期仍未補正或提出說明者,本會得逕予退回,
    其後就同一案件再提出申請者,視同新案辦理。
五、申請案件經審查完成應簽請秘書長核可後,即轉報主管機關核准,並
    於次月將申請之信託業名稱、申請項目、陳報主管機關日期,報請理
    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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