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零股交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零股交易自第一次撮合成交至申報時間截止前之一段時間內,如每次撮合
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中心立即
對當次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
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期間、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盤後零股交易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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