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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暨槓桿交易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 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產品洗錢或資恐風險評估,建立相應 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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