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發行人申請永續發展專項資金債券資格認可,應依所申請永續發展債券資
格認可種類之投資計畫及其有價證券類別,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政府債券、公司債或金融債券:發行人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
    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金融機構所募集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
    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資產池均源自投資計畫。
三、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Sukuk):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發起人所取
    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伊斯蘭固定
    收益證券之發起人為外國金融機構者,其所取得之資金全部用於投資
    計畫之放款、投資計畫支出或償還投資計畫之債務。
前項第二款所稱資產池,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認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四條之修正,為增訂具股權性質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
    附認股權公司債之資金用途規定,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修正
    並刪除第二款。
二、配合第一款及第二款款次變更,爰修正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款次。
三、配合所引條次變更,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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