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應確
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
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之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
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
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專責主管及專責人員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
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參加本會認定
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但由
法令遵循主管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或法令遵循人員兼
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
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資格條件。
三、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照者。
前項之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
第六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
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國外
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制洗錢專
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
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
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六條第一
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課程。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
郵政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
業務人員及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有關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
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
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應至少參加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二小時。
〔立法理由〕 一、參酌「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八點第一款規定
,明定員工之遴選及任用應檢視其是否具廉正品格及相關專業,爰訂
定第一項規定。
二、為確保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
定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
導主管具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專業,參酌「保險業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第八點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明定該等人員
之資格條件及在職訓練之最低訓練時數,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三、有關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另規定其
相關訓練規定,爰訂定第四項規定。
四、鑒於除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人員外,金融機構董(理)事應
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負最終責任,監察人亦負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
之職責,總經理則應督導各單位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
控制制度執行情形,並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另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一般業務人員亦負有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相關義務,爰明定該等人員亦應依其業務性質,安
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在職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訂定第五項規定。
五、為確保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具備其業務上應有之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知能,爰明定其應依業務性質,每年應至少參加二
小時之教育訓練,訂定第六項規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