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
申請:
一、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四條第三款公告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二、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三、有影響申請公平、公正之行為。
〔立法理由〕
明定有不公正行為應不予受理之情形及其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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