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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委員對於配受案件,不備新法第十九條之要件或有其他程式上之欠缺者, 應即提會為不受理之議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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