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任免委員會審查合格者,除免經職前研習者外,司法院應通知按期參加
職前研習。
免經職前研習或研習期滿成績合格者,司法院應於通知繳納證書費後,發
給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之民間公證人或候補公證人遴任證書(以下簡稱公證
人遴任證書):
一、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所屬法院。
四、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公證及認證、僅得辦理文書認證)。
五、核定通曉之外國語文;如係英文,應註明等級。
六、應自發給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屬法院登錄及逾期登錄之效果。
七、發給證書年月日。
逾前項第六款期間未聲請登錄者,於重新聲請遴任並取得遴任證書前,不
得登錄。核發之公證人遴任證書應予追繳;執行追繳無效果者,司法院應
予註銷並按月列表送登司法院公報公告作廢。
因服兵役、在學、懷胎、分娩、重病、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
未能於第二項第六款期間內登錄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司
法院核准延期登錄,其期間最長為二年。延期登錄期滿而未聲請登錄者,
準用前項規定。
於第二項司法院通知繳納證書費後,未於三個月內繳納者,視同放棄,應
註銷其遴任資格。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通知繳納證書費而尚未繳納,其殘餘期限較前項所定
期限為長者,應自修正施行日起算並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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