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選部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時,均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
  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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