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
擬定訓練計畫。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
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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